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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煤安发〔2018〕148号

各有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宁夏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24日

宁夏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逐一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系统排查管控致灾因素和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安全“体检”对象

  结合宁夏煤矿安全实际,这次安全“体检”将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单班下井人数多等3类矿井纳入安全“体检”对象。

  1. 高瓦斯矿井(2处)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白芨沟煤矿、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

  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9处)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红柳煤矿、石槽村煤矿、双马煤矿、清水营煤矿、羊场湾煤矿一号井、金家渠煤矿、金凤煤矿、麦垛山煤矿(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中石化长城能源银星二号井。

  3. 单班下井人数多矿井(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井下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3处)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枣泉煤矿、红柳煤矿、梅花井煤矿。

  三、组织领导及时间安排

  安全“体检”工作在自治区安委会领导下,由宁夏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参加,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

  成立安全“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辛广龙

  副组长:黄建军 黄民康 刘语卓 弯效杰孟祥斌

  成  员:刘占海 宋克忠 李东文 刘孟伟 于明科

  李永刚 杜修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负责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系人:杜修文 电话0951-5971294 17795103244

  安全“体检”检查组分组:

  第一组

  组长:黄民康

  成员:宋克忠、马赛、郭玉东、潘玉龙、孟永华、单鹏飞,李胜确,监察分局若干人,专家3人。

  负责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枣泉煤矿、红柳煤矿、麦垛山煤矿、双马煤矿、中石化长城能源银星二号井等5处煤矿的安全“体检”。联络人:单鹏飞  15909621365

  第二组

  组长:黄建军

  成员:李永刚、王玉春、陈利,李东文、赵忠秋,监察分局若干人,专家3人。

  负责神华宁夏煤业集团金家渠煤矿、金凤煤矿、梅花井煤矿等3处煤矿的安全“体检”。联络人:陈利  17709519633

  第三组

  组长:弯效杰

  成员:刘占海、杜修文、王万彬、库亚豪,李胜确,监察分局若干人、专家3人。

  负责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白芨沟煤矿、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神华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清水营煤矿、羊场湾煤矿一号井等5处煤矿的安全“体检”。联络人:库亚豪  17795103151

  四、主要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防控重大风险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体检”。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

  (四)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上覆岩层水、老空积水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

  (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七)应急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八)对以下3类矿井,应将以下内容列为安全“体检”重点。

  1.高瓦斯矿井。

  (1)是否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是否采取了瓦斯抽放措施。

  (2)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4)开采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按照《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宁煤安发〔2018〕138号)要求,对开展安全“会诊”的煤矿,要将“体检”内容与安全“会诊”有机衔接,同步开展。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

  (1)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并定期排查分析预测水害隐患。

  (2)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是否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进行超前探放水,采掘作业前是否查明并消除水害隐患。

  (3)是否有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报废井筒是否按规定进行封填处理。

  (4)受顶板水、承压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体威胁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统。

  3.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是否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是否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是否按照《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优化简化系统的措施,制定“一优三减”计划,推动减少生产采区、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员。

  (3)主要升降人员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避灾路线是否畅通、避灾路线指示和标识是否清晰。

  (4)是否建立作业人员(关键岗位除外)井上交接班制度,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制度,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5)是否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上限,实现人数超限自动报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检查组要按照分工,将安全“体检”、“会诊”与执法计划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开展。检查前要编制方案,细化检查内容,聚焦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逐矿认真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检自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各煤矿聚焦重大风险和隐患,结合此次安全“体检”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并督促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抽查检查。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自检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的,要责令推倒重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抓好隐患问题的整改销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隐患消除。

  (三)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首先对灾害严重、单班入井人数较多等风险交叉叠加的煤矿开展“体检”。对每个煤矿“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关闭煤矿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认真研究,严格处置每一处高风险煤矿,按下列原则确定关闭和停产煤矿名单并组织实施,并对煤监机构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1.对下列煤矿,要立即列入退出名单。

  (1)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

  (2)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列入停产名单。

  (1)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未按照规定查清承压水体和上覆岩层、老空积水情况的;

  (2)未建立水害防治等专门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的;

  (3)瓦斯、水害、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3.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优化简化生产系统,制定减人方案,减少单班入井人数。

  (四)严格依法处置。“体检”式重点监察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假密闭、假图纸、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五)用好“体检”成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分类监察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做到精准监管监察,严格执法。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治理灾害以及在现阶段技术上没有把握管控重大风险的,地方政府要组织认真研究,该淘汰退出的要纳入淘汰退出计划;对暂不列入淘汰退出的,要组织论证划定限采区、禁采区。

  (六)严格工作纪律。参加安全“体检”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禁酒令”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检查组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报送宁夏煤监局监察一处,监察一处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杜修文 5971294  电子邮箱:1312630988@qq.com

附件: 安全“体检”工作开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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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监察一处
来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