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煤安发〔2016〕40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确保煤矿职工在作业场所因病死亡及时报告,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作业场所(包括井下所有地点以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以下同)发生因病死亡或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煤矿以职工因病死亡为由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一律按迟报事故处理;不如实报告情况的,一律按谎报事故处理;不按规定报告的,一律按瞒报事故处理。
二、煤矿作业场所发生职工因病死亡的必须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调查组对死亡经过、原因和性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提供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确定死亡原因,提交调查报告。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并公开。
三、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和工作安排,加强思想教育和劳动保护,避免作业场所因病死亡情况的发生。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