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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许可事项移交的公告

  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许可事项移交的公告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部署及工作要求,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许可事项移交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事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

  二、2021年6月30日前,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受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结。

  三、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已颁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25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事项移交公告.pdf

责任编辑:宁夏煤监局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